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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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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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