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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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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现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
【附件1】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doc
【附件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个人.doc
【附件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doc
【附件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doc
【附件5】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个人居民).doc
【附件6】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doc
【附件7】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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