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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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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第一条“经认定并”及“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内容废止,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企业所得税,所有纳税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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