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第二条修改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