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项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附件28、29、33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第十条第五项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1)中的“附表”、第2目第(2)、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废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自2013年3月13日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自2015年4月30日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第十条第(五)项。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6月3日起(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1)中的“附表”、第2目第(2)点、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废止。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第八条第四项废止。自2022年06月01日起,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④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4)点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废止,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目“代理出口协议”废止,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①中的“原件”、②中的“原件”废止,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点③废止,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原件”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1目中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第3目中的“原件”废止,第十条第六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废止。自2022年6月21日起,第十条第七项第3目废止。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纳税申报,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