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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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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第七条第一款“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内容废止。 企业所得税,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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