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本文第四条停止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第一、二、五、六条废止。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废止。
进出口税收,消费税,增值税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