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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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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1.将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修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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