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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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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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