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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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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失效。第二、第三、五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2.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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