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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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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自2009年3月18日起,本文件第一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本文件第三条废止。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文件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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