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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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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函[1998]494号),“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运函[1995]236号)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SR196/7 二、机型:B747COMBI 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 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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