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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交规〔2025〕14号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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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size=""; if(size.length > 5)$("#a1").css("display","block"); var flashvars = {f:size,s:'0',c:'0',e:'2',v:'80',p:'1',lv:'0',loaded:'loadedHandler',my_url:encodeURIComponent(window.location.href)}; var params = {bgcolor: '#FFF', allowFullScreen: true, allowScriptAccess: 'always', wmode: 'transparent'}; var video = []; video.push(size); CKobject.embed('/images/ckplayer/ckplayer.swf', 'a1', 'ckplayer_a1', '100%', '100%', false, flashvars, video, params);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5〕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行业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委2025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支流船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水路运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是指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适用于四级及以上航道单个通航建筑物运行主体;支流船员是指长期或仅在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信用主体进行检查,共享交通执法数据。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 第四条 评价信用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评价信用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五条  水上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从业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支流船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经历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支流船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八条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情形。 第九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情形。 第十条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水路运输、港口经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过程中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信用主体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信用主体若因安全事故等受到行政处罚并符合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D级所列情形的,或其他符合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初始分值100分,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AA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95分,信用好; A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含)85分,信用较好; B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含)75分,小于85分,信用一般; C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含)60分,小于75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港口企业认定为AA级需满足信用评价得分大于95分且处于本领域被评价的信用主体总数前15%两个条件。 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的,其有效期限另计。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时应附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诉 (一)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二)信用主体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录、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 收到异议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不予更正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文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严重失信行为距离上一次交通运输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的; (二)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规定的惩戒措施尚未期满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修复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推动建立与毗邻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信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推动构建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奖惩联动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第二十五条  推进水上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自动生成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2.重庆市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             1-3.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信用应用措施             2-1.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2.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3-1.重庆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2.重庆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应用措施                4.重庆市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及应用措施 附件1-1 《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评价事项 评分标准 评价主要依据 数据来源 1 经营资质 企业证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涵盖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范围的 扣10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有关部门收集录入 2 经营资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未按规定到期换证的 经营许可证扣5分;船舶营运证每艘次扣1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渝快办审批平台/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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