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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交规〔2025〕11号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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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授权委托书;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0.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2.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置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客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纳入置换范围并经审定的班车线路经营权届满或车辆使用期达到8年,终止营运的。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行政许可决定书(置换) 1.原班线注销《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2.原班线车辆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原班线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行驶证; 7.原班线车辆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授权申请报告。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出让)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申请人应为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条款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原有偿取得的车辆经营权自取得之日起已满三年且剩余经营期限1年以上;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有质押、查封,或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受让方需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经营项目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3.道路运输证; 4.机动车行驶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10.分立协议; 11.公证书; 12.离婚协议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注销或终止部分经营的书面报告。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有其他业务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5.服务所在地企业基本信息; 6.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7.经营、安全、服务保障制度; 8.资信证明;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09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服务所在地企业基本信息; 6.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7.经营、安全、服务保障制度; 8.资信证明;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即办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0.委托书; 11.营业执照。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委托书;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0.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100个以上,或签订服务协议达100辆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的规定;投放前两个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均为A(含)以上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 1.申请:0.4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0.4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不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因质押、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转让的出租指标经营三年以上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2.分立协议; 3.公证书; 4.离婚协议书; 5.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6.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7.道路运输证; 8.机动车行驶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营业执照; 11.授权委托书;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主体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进站承诺(协议);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运输证(收回); 6.主城区班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延续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书;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书;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进站承诺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进站承诺(协议); 5.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审查: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无 条件型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授权委托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进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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