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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门头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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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规范资助流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制定了《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门头沟区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助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明确受助群体,规范资助流程,对符合受助范围的学生,做到依法合规精准资助、应助尽助,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40号)、《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7〕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关于扩大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25〕791号)等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普惠性质幼儿园除外)、中等职业学校,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四条 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学生资助资金财政投入,及时下达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中央、市、区)、资助明细项目和支出科目,加强资金监管。区教委负责将各项资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组织批复和下达预算,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我区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受助资格认证流程和资助档案等资助工作管理细则,组织资格审核,提出资金测算方案并上报年度预算,负责资助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强化责任 第五条 夯实主体责任。区教委成立以教委主任为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财务审计科、基础教育二科、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专班,统一领导、协调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专班,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保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六条 落实建档机制。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记录和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文字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资助档案要装订成册,规范管理,利于后续查阅。 第七条 强化系统操作。各学校要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使用,确保系统信息数据准确。每学期初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根据各项资助工作时间安排,及时完成两个系统的录入、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受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本区所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民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本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培智学校)。 (三)普通高中教育:本区经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四)中等职业教育: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受助条件和受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免交在园保育教育费。 (二)义务教育 1.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2.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本市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3.具有本市学籍,在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在我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300元、初中每生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4.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非寄宿学生,在特殊学校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非寄宿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150元、初中每生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普通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有本市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门教发〔2020〕24号)要求,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230元,其中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为每生每月33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宏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 3.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宏志奖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用于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学校按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涉农专业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100元。一、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可重复享受。 4.涉农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农林牧渔类专业、食品类的2个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或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专业修订)的通知》(人社部〔2010〕272号)中有关涉农专业的规定执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文化艺术类的戏曲表演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需要提供户口本或其他佐证材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学校应当按照《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的通知》(门教发〔2020〕24号)要求,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章 严格流程 第十条 加强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各校要按照每学期初统一审核、特殊情况随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工作,不得以超过审核期限为由拒绝临时提出申请的学生。 (一)学前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其他学段,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资助中心,区资助中心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审核材料资助中心及学校各留一份存档。学校于收到区资助中心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定合格的学生家长。 (三)各校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学校要统筹安排此项工作。对于信息不涉及变化的证件,在同一学段同一学校就读期间,学生只需提供一次证明。 第十一条 规范公示流程。各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通过受助资格审核的拟受助学生名单经集体讨论决策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严格考勤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因请假、转学等情况需调整发放资助资金的,要履行集体决策、公示等必要流程,涉及的资助资金要按照规定规范管理使用。 (一)义务教育: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的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应出勤天数的75%。寒暑假放假当月按整月发放。对于寄宿生无故不按规定出勤,无正常原因中断寄宿的学生,由学校集体决策、可酌情扣发其生活补助,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助学补助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75%,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 (二)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的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75%,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资金发放方式。中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其他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限定银行卡方式发放的,需经区资助中心和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逐级批准后方可转入学生银行卡、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符合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政策要求且完成认定程序的,如未收取相关费用应直接免除,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形式发放;在完成认定程序前收取的相关费用,必须及时退还至学生(或监护人)。 第十四条 规范资助资金发放周期。 (一)学前教育:符合学前阶段资助政策困难幼儿的保育教育费直接免除,不得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 (二)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当月的生活补助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助学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于学期结束30日前发放到位。 (三)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直接免除,不得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经评选获得宏志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宏志奖学金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其学费直接免除。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15日前、政府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项资助资金由区教委财务部门分项下达,由资助中心统一发放,打入学生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资助中心接到银行回单后,需及时反馈至学校。资助中心支出时要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淆使用。入账及支付时,要分账核算,记账凭证、原始材料要清晰完整,确保账务管理规范健全。 第十六条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按照《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门财预〔2023〕45号)执行。规定使用期限内未用完的资金不得继续使用,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 第五章 健全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监管职责。各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落实方案和资助工作流程,压实学生资助监管职责,做到应助尽助。资助中心要坚决杜绝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各校要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广播站、相关课程等形式广泛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并借助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拓宽宣传渠道,同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资助工作自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教委将资助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对学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实现三年100%全覆盖,确保应助尽助,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纪追责。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资助相关工作人员廉洁意识的培养和廉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坚决杜绝在资助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区教委对于在审计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资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据实列支不高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管理办法由各学校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随市级政策实时进行调整。《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门教发〔202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注释。本市户籍在山区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定确定,我区山区是指清水镇、斋堂镇、雁翅镇、王平镇、妙峰山镇和潭柘寺镇。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解读 关于《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问答解读 关于《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的图片解读 相关政策 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部门网站 中国政府网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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