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机场航站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深发改函〔2021〕341号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深圳机场航站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机〔2021〕6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深圳机场航站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深圳机场航站楼P1、P2、P3近端停车场和航延保障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机动车,下同〕首小时10元;1-2小时内(含2小时),1元\/半小时;2-7小时内(含7小时)2元\/半小时;7-24小时内(含24小时)3元\/半小时;24小时以上5元\/半小时。 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机动车,下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收费标准的2倍。 二、深圳机场航站楼P4远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元\/辆),即小车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3元\/小时;大车第一小时20元,第一小时后4元\/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6元\/小时。 三、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你公司可根据停车场运营管理实际,在不超过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收费累加额的范围内,确定每天最高收费额。 五、请你公司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设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上述规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专此复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