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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程(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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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灾害救助工作,确保巨灾保险救助规范有序实施,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我办会同深圳市巨灾保险各承保机构制定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程(2022年)》,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深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程(2022年) 第一条 为便于受灾人员和有关单位开展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申请,确保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根据《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包括人身伤亡救助、转移安置补偿、灾后人员生活救助、住房安置补偿。 本规程所称巨灾保险救助,是指通过巨灾保险的保险赔付,对因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受灾人员实施一定的资金救助及物资帮助。 第三条 救助保障对象:当灾害发生时(后)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为保障对象,包括常住人口、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以及参与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救助保障灾种:深圳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所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第五条 以灾害发生时受灾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转移安置补偿、灾后人员生活救助、住房安置补偿为主要保障内容。 注:1.救助保障费用以受灾人员实际发生的救助金额为准,在限额内按约定赔付,如一次灾害过程中各项保障责任实际总救助金额超过约定的总责任限额,则按照总责任限额与总救助金额的比例回调相应的每人(或每天)的责任限额,回调机制适用于所有保障对象。 2.上述责任限额均为每次灾害的责任限额,一年内如有多次灾害,每次灾害的限额单独计算,不累计。 3.普通伤害救助、残疾救助、身故救助三项费用可累加赔付,但合计每人最高赔付35万元,其中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三项费用合计每人最高赔付70万元。 4.伤残鉴定标准:受灾人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鉴定的结果均予以认可 第六条 救助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拨打以下联系电话,咨询巨灾保险救助有关事宜,或者申请救助款。 1.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专线电话0755-95511提出申请。 2.拨打深圳市巨灾保险服务专员电话提出申请,服务专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如下: 3.拨打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755-88100100报告灾情,提出申请。 (二)等待承保机构定责 受灾人员等待承保机构定责。 1.市、区各有关单位,街道办(镇政府)、社区(村委会)配合承保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实地调查、转移安置人数统计工作,确保转移安置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2.根据救助需要,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可向承保机构提出预付救助款申请,待承保机构估算受损情况、确定预付金额后,由承保机构直接向受灾人员或政府有关部门预付救助款。 (三)提供单证 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请的救助项目提供所需单证。如有预付需求,在预付救助款到账后,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须按要求补充提供所需单证。 市、区各有关单位,街道办(镇政府)根据救助需要应当配合提供核应急转移安置救助、灾后人员生活救助、住房安置补偿申请所需单证。 (四)确认救助金额 受灾人员确认人身伤亡救助、灾后人员生活救助、紧急转移安置补偿、住房安置补偿金额。 市、区各有关单位,街道办(镇政府)根据救助需要配合确认核应急转移安置救助金额。 (五)救助款到账 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救助金额后2-7个工作日内,救助款到账。 第七条 单证提交 (一)单证提交方式 可通过邮箱、邮递方式提交。 邮箱地址:LIUJUN534@pingan.com.cn JIACHEN744@pingan.com.cn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5楼 收件人:平安财险 贾琛 134-2435-9252 (二)单证提交注意事项 受灾人员对所提交的医疗单据进行核对,确保单证真实准确,包括单据上伤者名字是否有误、发票有无盖医院收费章、是否缺少费用清单,若存在以上问题,需到医疗机构更改并盖章后再提交。 第八条 保险救助申请时效 受灾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灾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巨灾保险救助中遇到的争议事项,与承保机构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协议书》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并向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巨灾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巨灾保险救助宣导、灾情共享,联系承保机构明确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仅作为巨灾保险救助流程参考,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名词解释 2.救助申请流程图 3.救助所需提供单证 4.单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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