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停止购买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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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 我局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已完成2022年度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考场采购,现各科目考试供给能力已满足考试需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我局停止购买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考场服务。后续恢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请留意深圳市政府采购平台的采购需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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