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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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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7]12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各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江门市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和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开采放射性资源或开采伴生放射性资源的矿山基本情况。 市政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信息产业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的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国资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国有(控股)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和《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检查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镇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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