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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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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9号转发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一种将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的新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原材料的消耗,对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由于各种原因,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还不理想,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理念尚未形成共识,清洁生产还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广泛推行。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市的资源和环境问题,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上遏制污染,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因此,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加快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重点,以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动力,以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为主要突破口,围绕实现“十一五”全市单位GDP能耗降低18%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我市社会经济的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实现从0.88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72吨标煤\/万元的目标,2011年再实现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左右。实现“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具体目标 力争到2011年,全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80家以上。省“双千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选取1-2个基础较好的园区作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 1、推行清洁生产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和监管,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2、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3、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重点能耗企业、重点污染企业监管相结合,突出企业节能减排成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四、围绕重点,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一)对四类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以下四类企业,由省环保和经贸部门强制该类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相关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审核: 1、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 2、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4、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二)制定时间表,在2011年前重点推动以下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1、我市列入《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千家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含强制性审核企业); 2、未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年综合能耗达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 3、已享受或计划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 4、列入台山直购电试点的企业; 5、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企业; 6、热电联产企业。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以下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引导和鼓励冶金、电镀、皮革、印染、纺织、造纸、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 (一)激励措施 1、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改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科技三项费用中优先支持我市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科技攻关和示范。 3、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 4月 1日 起施行),以及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从2008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重大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执法监管等,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5、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先推荐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方案为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重点项目,争取国债和省专项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在电力、成品油、煤炭的调配上优先满足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需要。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1、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工作。编印清洁生产指南、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清洁生产法规和普及知识的培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 2、加强清洁生产理念的宣传。建立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建立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公示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构建清洁生产技术网络交流平台,宣传先进典型,在网上公布宣传企业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每年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六、明确责任,建立推进清洁生产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清洁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清洁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每年分解落实一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任务 围绕我市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每年由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下达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5家的任务。市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有关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附表:1、2008-2011年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户数任务分解表 2、2011年前重点推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附表1 2008-2011年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户数任务分解表 市(区) 清洁生产审核户数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小计 备注 蓬江区 12 省定 12家以上 江海区 10 省定 1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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