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江府办函[2010]2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10〕6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意见,出台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456号),支持我省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验区。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国质检通〔2010〕45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借鉴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做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