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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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2006〕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型水库的管理权责  根据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签订责任书,规范水库的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 二、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和经费 (一)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及经费标准。每宗小(一)型水库定员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定员不少于1人,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区)、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统筹解决。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利会(所、站)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水利会(所、站)的正常运作。 (三)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工程所属的市(区)财政实行核补。 (四)各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所收取的水利规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按月划拨管理经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6年9月起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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