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江府〔2013〕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江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的案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上述材料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成立案卷评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每年定期开展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进行评查。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由评查小组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机关人员参与案卷评查,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执法机关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评查。评查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也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1次,每次评查3个以上单位;如工作需要,可对个别单位进行单独评查。每次案卷评查由评查小组确定被评查单位并提前通知。 案卷评查采取现场抽取案卷评查法,或选送案卷评查法等评查小组确定的方法,结合听取被评查单位汇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现场抽取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评查小组,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案卷评查书面通知; (三)行政执法机关按通知要求准备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材料; (四)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听取行政执法及案卷归档情况的汇报,随机抽取各类案卷作为评查案卷; (五)评查人员对案卷进行审查评分,评查小组合议; (六)反馈初评结果,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听取被评查单位对初评结果的意见; (七)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案卷评查结果。 第九条 选送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评查小组,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案卷评查书面通知; (三)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人员对案卷进行审查评分,评查小组合议; (五)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条 评查小组收到被评查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案卷回执,回执注明案卷所属单位、案卷号、数量、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污损或遗失。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程是否规范; (五)是否按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等裁量标准作出决定;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卷宗材料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评分标准由政府法制机构制定,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每一案卷进行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评查小组根据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同时将被评查的案卷退回。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查小组申请复查,评查小组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的案卷有不合格卷的,或发现连续两次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将开展案卷评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结果列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查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