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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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函〔2015〕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滨江新区、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5〕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滨江新区工作委员会、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滨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三定”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理顺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锐意改革创新,推进区域协同、融合发展、城市提质,为加快滨江新区发展和城市扩容提质提供体制机制支撑,谋划江门发展新格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提升滨江新区自主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赋权,激发活力。按照“办事不出滨江新区”原则,市政府、蓬江区政府分别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增强滨江新区自主发展能力。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按照滨江新区工作需要和实际承接能力,有重点、分批次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 (三)依法放权,权责一致。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要依法依规进行委托授权,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赋权范围和方式。 1.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滨江新区发展需要和承接能力,将除需由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及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外的行政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分批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行使。 2.蓬江区政府根据《滨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通过委托方式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同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及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滨江新区、棠下镇的发展需要,充分向棠下镇委托、下放有关行政管理权限。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滨江新区管委会以市政府、蓬江区政府有关部门名义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管理事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由市政府、蓬江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滨江新区管委会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事权的交接工作。随本方案一同印发《赋予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蓬江区政府于2015年6月底前,通过委托方式赋予滨江新区,通过委托、下放方式赋予棠下镇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市滨江新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承接能力,按照公布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分批承接。市、蓬江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操作流程和委托范围,签订委托书时一并授予业务专用章,移交必要的工作资料,确保相关事权顺利交接。 (三)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市、蓬江区各有关部门对委托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指导、监督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规范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 (四)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保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有效运转。对暂时未能委托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的事权,市、蓬江区有关部门要采取服务前移,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是滨江新区管理体制调整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确保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能及时有效行使发展需要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限。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市滨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蓬江区政府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赋予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权限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市有关部门、蓬江区政府要加强对市滨江新区管委会相关业务的指导,不得以事前备案的方式变相上收审批权,干预滨江新区事务。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市滨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快承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 附件:赋予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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