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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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2015〕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8日 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区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江府函〔2014〕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江门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等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市、新会区考核10项指标,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对蓬江区、江海区考核7项指标,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分值均为100分,再按照各占70%和30%的权重计算综合考核得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JP〗 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区中,2014-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5-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第五条 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市、区,以及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 各市、区要切实履行改善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据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市、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须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七条 各市、区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从2014年起每年对《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和《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对2014-2017年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终期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市、区,由市环境保护局对其通报批评,责令该市、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市、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市、区,由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市、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重点工作任务督导不力的,市政府将予以专项督办。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市、区,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考核指标及市督导部门责任分工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分值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考核部门 100 PM2.5(PM10)年均浓度改善目标 100 市环境保护局 新会区、各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总分 序号 单项指标 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考核部门 100 1 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落后产能淘汰 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局 重污染企业搬迁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清洁生产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6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0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市发展改革局 国V油品供应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燃煤小锅炉整治 10 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淘汰 8 市环境保护局 市质监局 新建锅炉准入 2 市质监局 市环境保护局 5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5 工业烟粉尘治理 7 市环境保护局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6 市环境保护局 码头扬尘污染控制 2 市交通运输局 6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1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100 6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城市道路保洁降尘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垃圾露天禁烧 3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12 淘汰黄标车 7 市环境保护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1 市环境保护局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市环境保护局 新能源汽车推广 1 市发展改革局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 建筑节能 5 新建建筑节能 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各市、区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市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 10 大气环境管理 13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市环境保护局 台账管理 1 市环境保护局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5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气象局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3 市环境保护局 秸秆禁烧 1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局 环境信息公开 2 市环境保护局 注: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表格的“考核部门”栏中,只列出主要责任单位,部分工作涉及多个主要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协作落实。 2. 各项得分情况由相应的市考核部门负责评分,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 蓬江区、江海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 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考核部门 100 1 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新增产能控制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落后产能淘汰 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局 重污染企业搬迁 2 市发展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0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市发展改革局 国V油品供应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2 生活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2 市环境保护局 4 城市扬尘 污染控制 42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道路施工工地扬尘 污染控制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城市道路保洁降尘 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垃圾露天禁烧 10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 建筑节能 5 新建建筑节能 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各区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市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 7 大气环境 管理 13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1 市环境保护局 台账管理 1 市环境保护局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5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气象局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 管理 3 市环境保护局 秸秆禁烧 1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环境信息公开 2 市环境保护局 注: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表格的“考核部门”栏中,只列出主要责任单位,部分工作涉及多个主要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协作落实。 2. 各项得分情况由相应的市考核部门负责评分,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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