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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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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6〕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0〕20号)于2016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延长有效期1年,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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