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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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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7〕67号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江规〔2017〕2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按新测算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见附件)征收非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基建投资额的 4 %征收。 二、建立定期调整基建投资额的机制。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部门每三年重新测算新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元\/平方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元\/平方米) 类型 商业 住宅 工业 临时建筑 基建投资额 2133 1880 129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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