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23-12-07 09:44:56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Work Funds in Longgang District'

关于《龙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szlg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local rules for managing people's mediation work funds in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and legal basis for adjusting case-handling subsidies and adding new work allowances.
Document Text 3,969 characters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及时修订实施人民调解办案补贴,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及时排查化解基层纠纷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对《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深司规〔2014〕2号)进行修订,2022年12月15日实施新的《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深司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落实执行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对《龙岗区实施<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细则》(龙司规〔2016〕4号)进行修订,参照市级标准,调整我区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分类和标准。新增街道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费标准调整背景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法治宣传、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和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现行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实行“一案一补”制度,执行市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简易纠纷案件不低于100元\/宗,疑难复杂纠纷案件不低于200元\/宗,重特大纠纷案件不低于2000元\/宗。实际工作中,街道按下限标准发放办案补贴。 近五年来,龙岗区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现有标准已无法满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同时,人民调解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从一般的家庭、邻里纠纷拓展到信访、劳动争议、医疗、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消费、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工作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而现行补贴事项和标准未充分考虑相关工作量因素。 另外,广东省2016年8月出台实施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2月13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文件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方式和程序、撰写调查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调解员办理案件的工作量相应提高,办案难度及时间有所增加,需要适当调整办案补贴。 二、经费调整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经费调整具体情况 (一)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标准由三类调整为四类 《管理规定》将办案补贴标准从简易纠纷案件、疑难复杂纠纷案件、重特大纠纷案件共三类,调整为简易纠纷案件、普通纠纷案件、重大纠纷案件、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共四类。 (二)办案补贴标准调整具体情况 (1)简易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简易纠纷一般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涉案当事人5人以下,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一般经4次以下调解方可达成协议并履行。调解员同时还要填报纠纷登记、出具调解协议书,督促、见证当场履行,平均需时6至8小时。经测算,该类案件最高补贴400元。 (2)普通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普通纠纷一般为医疗、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涉案当事人5-11人,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10-50万元,一般经6次以上调解方可达成协议并履行。调解员同时还要填报纠纷登记,按涉案当事人人数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卷宗,配合做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手续,督促履行,回访,协助办理司法确认等,平均需时16至20小时。经测算,该类案件最高补贴1000元。 (3)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重大纠纷一般为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跨区域的影响较大的纠纷;涉案当事人11-31人,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50-100万元;涉案人员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经8次以上调解方可达成协议并履行。调解员同时还要填报纠纷登记,按涉案当事人人数出具详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详实的卷宗,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司法鉴定、劝返等工作,督促履行,回访,协助办理司法确认,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与信访、人社等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协调公证、法律援助参与并做好衔接,平均需时30至40小时。经测算,该类案件最高补贴2000元。 (4)重特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3000元。重特大纠纷一般为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市、区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涉案当事人31人以上,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案件纠纷。调解员需要填报纠纷登记、调解申请书,按涉案当事人人数出具详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详实的卷宗,撰写调解报告和案例分析,配合做工伤认定、司法鉴定、劝返等手续,督促履行,回访,协助办理司法确认,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与公安、信访、人社等部门沟通,并做好公证、法律援助、仲裁、法院等衔接工作,组织开展联合调解会议,邀请专家、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等辅助力量参与调解,平均需时80小时以上,同时考虑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该类案件最高补贴3000元。 原《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深司规〔2014〕2号)第八条将“涉案人员因案致残或者死亡的”列为重特大纠纷的受案条件。但管理规定》未将上述条件列入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此类纠纷特别是死亡纠纷具有矛盾冲突激烈、赔偿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为及时有效处理该类纠纷,区司法局结合基层实际将“涉案人员死亡”条件予以保留,区分“死亡3人以下案件纠纷”和“死亡3人以上案件纠纷”分别列入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受案范围。 (5)新增街道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联加强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建设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街道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街道辖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排查、法制宣传和纠纷化解工作,属于《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范畴。给予每个每年3万元工作补助。 四、其他说明 (一)将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经费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开支范围。为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8〕119号)关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区共有个人调解工作室25个,开办、运作经费没有经费保障,场地由社区支持,制度上墙等规范化建设由街道给予部分支持;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享有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等待遇”,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专门调解某项特定领域纠纷(如信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或由辖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调解员命名的工作室,接受调委会指导。为支持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与发展,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办经费、日常运作经费从相关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中列支,不新增开支。 (二)增设“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最高可以按相应补贴金额的3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条款意义重大。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调处难度大,群体性特征明显,虽然纠纷最终没有成功,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通过开展普法,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遵循合法途径解决纷争,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龙岗区区情实际,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分别按相应补贴金额30%给予600元、900元的办案补贴,一是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纠纷调处工作,并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体现调解的价值;二是有利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Topics
legal system public service funding social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Site szlg
Date 2023-12-07 09:44:5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人民调解经费管理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
References (12)
unkn 深司规〔2014〕2号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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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深司规〔2022〕1号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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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 龙岗区实施<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细则 named
muni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named
muni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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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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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龙岗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执法检查调研
named
unkn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named
unkn 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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