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24-04-08 14:37:50
Not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 on Carrying Out the 2023 Annual Inspection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stitutions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 2023年度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
szeb
This notice outlines the procedures, content, and timeline for the mandatory 2023 annual inspection of private non-academic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stitutions in Shenzhen, including self-assessment, random inspections, and the publication of credit-based results.
Document Text
1,803 characters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双减”文件有关要求,现将 2023年度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2023年6月30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办学证照齐全、有效、一致;办学场地符合设置标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齐全。 (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落实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三)规范管理情况 1.决策机构运营情况。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落实办学章程,规范办学。 2.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师任职资格、教职工聘任合同及社保情况。 3.招生宣传情况。是否存在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学员或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4.教学管理情况。涉及高中学科类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培训的机构须现场检查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广告宣传、教材是否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开展学科类竞赛活动、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5.财务管理情况。涉及高中学科类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须现场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员预付费资金监管、数字人民币应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民非财务会计制度等。 6、全国监管与服务平台填报情况。涉及高中学科类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培训的机构须检查是否按要求在全国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及规范使用情况。 7.安全管理情况。培训机构须接受现场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消防演练、安全信息系统填报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各培训机构对照检查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报告。 (二)抽查阶段。2024年4月20日前,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座谈问答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检。 (三)总评阶段。2024年4月下旬,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信用等级的年检结论,分为A+级、A级、B级、C级,分别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并在办学许可证(备案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章。对逾期或不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一律出具年检C级结论。 (四)公告阶段。年检结束后,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网向社会统一公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年检结果、办学范围、分教点等内容。 四、提交材料 各培训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审批(备案)本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年检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按以下顺序分别扫描成五个PDF文档,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材料发送至邮箱chengcf@sz.edu.cn,非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材料发送至邮箱:pxjg@sz.edu.cn。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机构发至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的邮箱。 (一)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2023)(见附件)。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学员预付费资金监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2023年财务运行状况,若有负资产的应说明原因,市管非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局指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提供。 (三)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事主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部分),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四)办学场所(含分教点)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凭证)和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回执。 (五)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副本,民非登记证(或工商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章程。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审批(备案)本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说明材料。 附件: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2023)深圳市教育局2024年4月8日
Topics
education regulation
private education
compliance inspec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教育局 |
| Site | szeb |
| Date | 2024-04-08 14:37:50 |
| Category | administrative |
| Policy Area | 教育培训机构监管 |
| CMS Category | 培训机构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
|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