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4-07-11 16:57:01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henzhen-Guangdong-Hong Kong-Maca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er and Transformation Base of the Shenzhen Guangming Distri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ureau'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深光科创规〔2024〕1号 szgm
This document issues formal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government-led base in Guangming District, Shenzhen, designed to facilitate the transfer and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rom Shenzhen, Hong Kong, and Macao. It detail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anaging authorities and the operational agency, as well as the criteria for selecting and assessing tha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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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2024年7月10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文件精神,坚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强化深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园一城”协同发展“样板园区”,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开展运营。 第四条 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五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基地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善的服务体系、专业的孵化团队,能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为基地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及转移转化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深港澳合作基地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第三章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第八条 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基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基地运营机构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个人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读或毕业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股权总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4.其他特别优秀的港澳项目。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项目)申请入驻基地的,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企业(项目)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以及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基地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基地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基地运营机构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基地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由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基地运营机构、基地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 (一)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基地内; (二)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基地运营机构书面报备; (三)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对企业予以发函提醒;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七条 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三)对基地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基地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 免租期满退出 免租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动申请退出 免租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其他退出 对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2023年12月4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Topics
technology transfer regional cooperation innovation policy
Metadata
文号 深光科创规〔2024〕1号
Publisher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Site szgm
Date 2024-07-11 16:57:0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科技创新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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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unkn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named
unkn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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