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4-10-10 17:29:48

Notice of the Guangming Distri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Overseas Returnee Entrepreneurship Park of the Guangming Distri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深光科创规〔2024〕4号 szgm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uangming District Overseas Returnee Entrepreneurship Park, detailing its governance structure, operational model, and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al entities.
Document Text 4,390 characters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2024年10月8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第二章 留创园建设 第四条 留创园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留创园运营方)开展运营。 第五条 区科创局作为留创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六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留创园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留创园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留创园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留创园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留创园运营方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留创园运营方作为留创园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留创园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留创园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协助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留创园运营方遴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需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善的服务体系、专业的孵化团队,能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为留创园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留学人员创业孵化载体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第三章 留创园运营方考核 第九条 留创园运营方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留创园运营方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留创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留创园运营方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为留学人员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2.企业自然人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为留学人员; 3.留学人员个人在企业中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4.其他特别优秀的留学归国创业项目。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入园时注册成立时间不得超过60个月(以孵化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项目)申请入驻留创园的,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等情形; (六)企业(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及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留创园运营方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留创园运营方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留创园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五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留创园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 (一)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 (二)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留创园运营方书面报备; (三)在孵企业须配合留创园运营方报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运营方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四)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对企业予以发函提醒;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八条 区科创中心在孵化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三)未在留创园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四)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配合留创园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或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留创园,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出 孵化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留创园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其他退出 对不再符合留创园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留创园运营方或留创园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2023年1月10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Topics
innovation policy talent attraction entrepreneurship support
Metadata
文号 深光科创规〔2024〕4号
Publish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Site szgm
Date 2024-10-10 17:29:4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Verification
SHA-256
5af3d1a086a4fcb30f9af3169b4aadba3943f8184a4ce051e7b270737fd00e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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