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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6:31:29
Interpretation of the 'Shenzhen Personal Bankruptcy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and Publicity Measures'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
sf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henzhen Personal Bankruptcy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and Publicity Measures, explaining its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key provisions for standardizing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preventing fraud, and establishing public oversight mechanisms.
Document Text
1,831 characters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及时登记并公开破产申请、行为限制决定、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协助防范个人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行为,市破产管理署结合有关实际,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制定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涉及个人破产申请、行为限制决定、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免责考察等方面信息,涉及诸多个人隐私,有必要制定《办法》予以规范。二是协助防范个人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行为。如何防范个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是《条例》实施过程中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退出制度,其运行必然涉及对个人债务的展期或者减免,涉及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依法调整。为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稳妥有序运行,在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卸下“债务包袱”的同时,有效保障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完善破产监督机制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推动有关债务展期或者减免公开透明,助力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原则。《办法》规定,个人破产信息登记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个人破产信息公示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市破产管理署在组织实施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平台,明确个人破产信息申报的主体、时限、途径和要求,并建立有关监督检查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工作依法、公平、及时、准确、高效和便民。 (二)建立个人破产信息高效共享机制。为减轻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申报个人破产信息的成本和负担,《办法》明确有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由人民法院向市破产管理署共享,努力推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工作高质高效开展。此外,《办法》还规定,市破产管理署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申报,最大程度减轻信息申报负担。 (三)细化各类主体信息申报义务。《办法》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类主体在个人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信息申报义务,构建起规范清晰、便于操作的信息申报机制。比如个人破产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后需要申报个人或者家庭基本信息;进入执行考察期后,需要按月报告收入、支出、财产或偿债情况;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出入境时,应当如实向市破产管理署申报有关基本信息变更和出入境情况。 (四)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分类公示机制。《办法》探索建立“主动公示+依申请查询”相结合的个人破产信息公示机制。对于案件裁判节点、债务人基本信息、管理人、限制消费行为、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和社会监督密切相关的个人破产信息,依法实行主动公开。对于破产申请、财产及债权申报、执行考察期申报信息等涉及较多个人隐私的信息,建立依申请查询机制,有效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 (五)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审核和纠正机制。一是明确管理人审核个人破产信息相关职责。《办法》规定,管理人负责指导和督促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及时申报个人破产信息,并对相关信息予以审核。市破产管理署依法对登记和公示的个人破产信息实施检查监督。二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纠正机制。市破产管理署组织登记或者公示的个人破产信息如果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不一致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相关主体更正或者补充。 (六)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申报整改机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并将有关情况发送人民法院:一是三期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个人破产信息的;二是申报的个人破产信息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不一致等情形,且未能按照有关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的;三是拒不配合、故意妨碍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工作的;四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事实的;五是存在个人破产欺诈相关情况的。
Topics
personal bankruptcy
financial regulation
debt restructuring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司法局 |
| Site | sf |
| Date | 2025-12-15 16:31:29 |
| Category | report |
| Policy Area | 个人破产制度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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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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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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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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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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