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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6:50:47
Notice of the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Further Increasing the Attra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Shenzhe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Shenzhen'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o attract and utilize foreign investment, focusing on opening key sectors like advanced manufacturing, R&D, biopharmaceuticals, and modern services, and aligning with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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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进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加快先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承接落实好国家在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清零政策,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20+8”产业集群培育和建设,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领域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支持全球知名制造业龙头企业将总部基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落地深圳。将我市集中连片区域作为重要载体,保障重大项目的空间需求,有效承接重点产业、企业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打造国际研发创新高地。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新产品导入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深圳相关政策奖励。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优势,营造良好国际化研发环境,吸引更多全球知名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并与市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 (三)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深圳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推动更多“港澳药械通”临床急需药械获批在我市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发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受理审批、检查工作机制作用,并为香港、澳门药品提供注册受理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 (四)加快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引进国际资本,做大做强金融业,促进信息技术提速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探索在前海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深化前海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鼓励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设立业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五)拓宽吸引外资渠道。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深圳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加大QFLP总量管理制度经验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由境外合伙人参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有关政策。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本市标准化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前海管理局]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各单位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出台各类市级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八)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充分发挥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快建设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方式,实施涉企执法“综合查一次”制度。(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委网信办、深圳国际仲裁院、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九)加强项目落地政策服务。各区各单位在引进外资项目过程中,对于投资者按照产业监管协议需履行的义务,应充分提前告知,促进其按时履行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三、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全面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和家属签发有效期2年以内,有效期和停留期一致的签证证件。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有紧急入境情形,来不及在境外办妥签证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办口岸签证入境。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因正当合理事由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入境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以及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十一)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围绕金融、科研、信用、贸易等重点领域数据跨境需求,探索建立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平台和深港数据跨境验证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 (十二)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有序落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简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等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金融业务结算审核流程。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外债便利化等试点,鼓励由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深入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三)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深化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持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发挥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和市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及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持续加大面向隐形冠军、制造业龙头等企业外资招引力度。对于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五)重点支持外资大项目。聚焦国外主要经济体全面开展深层次、多领域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对于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六)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动能。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加大对各领域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服务保障。对于2023—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七)支持总部提升能级。对于2025—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且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八)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对于2025—2027年间,经深圳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且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计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收抵免等政策,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核流程。落实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投资促进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五、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二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鼓励各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区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外商投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外资项目尽快转化为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增量指标,进一步提高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充分发挥综合型投资推广活动、各类展会活动作用,以展聚商。(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完善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联动协调机制,为项目提供用地、用能、用人等各类要素便利服务支持,积极争取更多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或专班项目清单。强化重大外资项目环评审批辅导服务,在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区域,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实施清单管理,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成立绿电绿证服务中心,提供绿电溯源、认证和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贸促会)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深化国际经贸网络建设,发挥深圳驻海外经贸代表处及驻外经贸联络处“桥头堡”作用,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挥深港两地在金融、商业及专业服务业领域的营商优势和协同效应,联动香港全球投资推广网络,向国际社会推广深港。(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外办、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 本办法涉及省外资奖励政策的部分,按照省、市2∶8比例分担财政奖励资金;仅涉及市外资奖励政策的部分,由我市承担财政奖励资金。其中,我市承担部分由市、区分担,对其中属于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设企业,相应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获奖励企业应承诺自申报奖励对应资金纳统年度起5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4〕6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024〕6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办法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24〕6号文。
Topic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economic opening
industrial policy
Metadata
| 文号 | 深府规〔2025〕10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lhq |
| Date | 2026-03-06 16:50:47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外资利用 |
| CMS Category | 投资政策 |
| Keywords | 深圳 外资 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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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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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3〕1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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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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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规〔2024〕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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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25〕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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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按照深府规〔2024〕6号 | formal |
| unkn 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24〕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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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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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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