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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5〕6号<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br>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9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9项。<br>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部门和承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审批部门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帮助承接部门做好承接工作,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br>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8项)<br>
北京市人民政府<br>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