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1997-12-22

Beijing Municipality Taxi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11号令 bj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rules for taxi operators, drivers, and taxi stands in Beijing, including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and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Document Text 1,601 characters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br>   第三条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br>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br>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br>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br>   第五条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治安登记证明。<br>   登记事项变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r>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履行下列治安保卫责任:<br>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br>   (二)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br>   (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br>   (四)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br>   (五)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br>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br>   (一)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br>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br>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装置,严禁擅自拆除、改装;<br>   (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必须到本企业、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所属派出所进行登记;<br>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br>   (六)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br>   (七)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br>   (八)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br>   第八条 在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等处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维护好出租汽车营业站的治安秩序。营业站对驾驶员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运营要求登记的,应当做详细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br>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br>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br>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br>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br>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br>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r>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br>   199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Topics
public security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 urban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第11号令
Publisher
Site bj
Date 1997-12-22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
CMS Category 市政府规章
References (2)
unkn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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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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