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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Shanghai Municipality Outdoor Signage Install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沪府令41号)
This municipal government decree establishes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outdoor signage in Shanghai, aiming to maintain urban appearance and public safety.
Document Text
3,795 characters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br>
第41号<br>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br>
市长 龚正<br>
2020年12月28日<br>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br>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br>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br>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适用范围)<br>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br>
第三条(定义)<br>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br>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br>
第四条(管理职责)<br>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br>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br>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br>
第五条(设置要求)<br>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br>
第六条(技术规范)<br>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br>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br>
第七条(设置导则)<br>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设置予以指导、规范。<br>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br>
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br>
第八条(征求意见和公布)<br>
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br>
第九条(禁设情形)<br>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br>
(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br>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br>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br>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br>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br>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十条(设置许可)<br>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批准。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br>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br>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br>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br>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br>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历史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br>
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则引导方向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br>
第十一条(规划审核要求)<br>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br>
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要求)<br>
从事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br>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具备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相应能力的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设置人查询。<br>
第十三条(设置人责任)<br>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br>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br>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检测报告。<br>
第十四条(所有权人责任)<br>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户外招牌。<br>
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br>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拆除)<br>
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br>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br>
第十六条(公众责任险)<br>
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br>
第十七条(安全保障)<br>
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招牌安全检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招牌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br>
遇有恶劣天气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督促设置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br>
第十八条(自律共治)<br>
鼓励一定区域内的设置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户外招牌设置实行自我管理。<br>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推进户外招牌设置的自律管理工作。<br>
第十九条(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br>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设置人办理户外招牌设置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br>
本市户外招牌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br>
第二十条(信用监管)<br>
设置人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br>
第二十一条(投诉和举报)<br>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br>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检测要求行为的处罚)<br>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br>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设置要求等行为的处罚)<br>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br>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承诺要求行为的处罚)<br>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违反承诺的,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br>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br>
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br>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br>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抽检等职责的;<br>
(三)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br>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br>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规定的适用)<br>
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br>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br>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br>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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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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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urban management
public safety
commercial regul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21-01-26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市容管理 |
| CMS Category | 沪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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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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