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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Several Opinions on Further Supporting Foreign-funded R&D Cent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as a Globally Influent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policy measures to attract and support foreign-funded R&D centers in Shanghai, including financial subsidies for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s, support for participation in government projects and platforms, and incentives for innov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ults.
Document Text
3,036 characters
沪府发〔2017〕79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br>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为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坚持全球视野、国际标准,更好地服务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全球配置,现就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地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资助。(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br>
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各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各开放式创新平台设立的所在区对开放式创新平台,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30%给予三年场地资助。(各区政府负责)<br>
三、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提高本市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外资占比;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给予不超过项目相关投入5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支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主导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产业技术转化等平台建设,鼓励针对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打造跨界、共享、协同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br>
四、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br>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大科学设施重点课题,在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共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相关研发实验服务;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中心运用“科技创新券”等优惠政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br>
六、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计划项目,吸收外资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参加政府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政府计划项目方向的研究;引导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参与政府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团队参与本市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并可享受相关政策。(市科委负责)<br>
七、通过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市进行产业化,对所投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br>
八、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在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服务平台上汇交,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优先对接国内外创新服务渠道和社会资本。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在本市实现技术转移,或者购买(许可使用)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可享受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市科委负责)<br>
九、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外资研发中心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br>
十、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加大对专利创造与运用的支持力度。对每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总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发明专利,每项最高可资助1.5万元人民币。(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br>
十一、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和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途径,探索开展集专利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负责)<br>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在沪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专利审查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检索和咨询功能,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漕河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br>
十三、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人才,可享受公安部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为中国籍人才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放宽外籍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为外籍人才申请办理R字(人才)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停居留便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br>
十四、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研发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在本市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的资助。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引进行业内顶尖科学家,为其开展科研活动营造便利环境。支持各区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参评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的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br>
十五、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外资研发中心多元金融需求。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及相关产品参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产品。(市金融办负责)<br>
十六、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服务机制。畅通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渠道,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整合各方资源,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有关部门的科技创新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各区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负责)<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2017年10月10日<br>
Topic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novation policy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17-10-16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 CMS Category | 沪府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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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unkn 沪府发〔2017〕79号 | formal |
| unkn 沪府发〔2017〕9号 | formal |
| unkn 沪经信技〔2015〕769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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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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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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