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4-12-30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rovincial-Level Government Informationization Projects in Jiangsu Province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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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rovincial-level government informationization projects in Jiangsu Province, establishing a unified management framework to standardize project planning, approval, funding, and oversight to prevent redundant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efficiency.
Document Text 5,391 characters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br>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br> (苏政办发〔2024〕38号)<br> <br>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br>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r> <br>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24年12月25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br> <br> 第一章 总 则<br> <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和统筹,加大力度推进信息系统整合上云,扎实抓好数据安全工作,坚决防范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高校、医院,以下简称省各有关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br> 第三条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不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br> 第四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逐步实行“统一实施、统一运维”,原则上省各有关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br> 健全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年度建设资金总额控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协调省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br> 第五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分工:<br> (一)省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及制度规范;牵头开展项目建设需求申报及技术审核,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安排建议;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评估。<br>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拟申请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br> (三)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br> (四)省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审核工作。<br> (五)省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保密技术防护监督管理工作。<br> (六)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等审核及监督工作。<br> (七)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br> <br> 第二章 规 划<br> 第六条 坚持规划引领,省数据局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国家信息化有关规划、数字江苏建设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制定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br> 省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可编制本系统、本单位实施方案,经省数据局审核后,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br> 第七条 省各有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统筹整合,做好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优化流程、归并功能,实现数据共享、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复用,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br> 对于需要各设区市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注重顶层设计,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省级部门开发基础平台,统一数据和业务接口,与各设区市拓展功能有效衔接。省级规划建设的政务APP应向下开放权限,省级以下不再重复建设。<br> <br> 第三章 申 报<br> <br>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br>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部署,需求合理,目标明确;<br> (二)列入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br> (三)遵循统筹、整合、共享原则,依托电子政务网络、省政务云等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br>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br> (五)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br> 第九条 跨部门集约共享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牵头部门应会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项目目标、主体内容,统一系统接口与数据资源目录,实现集约共享要求。<br> 第十条 跨层级协同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并加强与国家、市、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承担。推动省有关部门建设省市县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省级安排,运维费各自承担。<br>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流程主要包括:<br>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必要性、紧迫性向省数据局提出需求申请;<br> (二)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通过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数据局,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br> (三)省数据局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其中涉密项目应征求省保密局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等进行审核;<br> (四)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数据局;<br>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根据项目修改完善情况分批次共同提请省政府决策。<br> 省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整体运维方案按年度报省数据局审核,由省财政厅复核后列入年度预算。<br> 第十二条 严把项目和运维经费审核审批关,做到“五个不得”: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的,不得申请项目立项;未按要求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建设;未按要求及时迁移至省政务云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建设;未按要求共享、更新公共数据的,不得安排运维经费;未按要求开展集约共享建设造成重复浪费的,不得批准立项。<br> 第十三条 省数据局依托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平台联通、项目数据共享。省各有关单位全量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及相关运维服务,均应在管理平台申报,涉密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申报。<br> <br> 第四章 审 批<br> <br> 第十四条 项目经省政府决策同意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审批文件,履行报批手续,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按《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br>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共享类型、要求和共享途径,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持续畅通数据共享应用,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br>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数据共享通道、共享范围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是确定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br> 第十六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br> <br> 第五章 实 施<br> <br> 第十七条 省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运维管理机制,稳妥有序推动统一实施、统一运维,积极探索应用集中建设模式。<br>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与公共支撑保障能力紧密关联、适宜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省数据局组织联合采购,项目单位根据采购结果分别签订合同。采购涉密项目的,应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密采购相关管理办法。<br>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监督执行效果,组织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省数据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组织集中采购监理服务,防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风险。<br>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应按电子文件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br> 涉密项目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涉密项目安全保密防护管理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保密设施、设备等,并进行评估。<br>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省数据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由省数据局审核分配。<br>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定期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提交,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平台中报送。<br>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等。<br> 第二十四条 省数据局督促项目单位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超过批复工期6个月以上)、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数据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省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研究后,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实施。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时间6个月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调整。<br>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项目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实际支出有结余的,应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br> 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br>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数据局、省财政厅审核后可以调整,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br> (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实施内容的;<br>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br> (三)根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br>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省有关部门可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技术验收。<br> 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br>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br> 省发展改革委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会同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省数据局同步开展项目与设计方案符合性审查。<br>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br> 涉密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积极应用电子档案。<br>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br> 第二十九条 涉密项目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br>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数据局,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br> <br> 第六章 监 督<br> <br> 第三十一条 省数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网络和数据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监督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br>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br> 第三十三条 省审计厅依法依规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br> 第三十四条 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通过管理平台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br>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br> <br> 第七章 附 则<br> <br>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ics
government informationiz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digital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js
Date 2024-12-30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政务信息化
CMS Category 最新文件
References (11)
cent 国办发〔2019〕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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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苏政办发〔2024〕38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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