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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Provincia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Notice on Improving Disability Care Services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This notice issues requirements for improving and strengthening care servic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Document Text
3,557 characters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br>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br>
(苏政办发〔2021〕28号)<br>
<br>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br>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和自理能力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的有效途径。中央和省委要求,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省政府对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进行了再梳理再排查,要求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提升托养服务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总体要求<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增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社会资源投向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托养服务,循序渐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稳步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对托养服务的需求,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减轻残疾人家庭照护负担、增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程度,力争到“十四五”末,全省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需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得到有力保障。<br>
二、重点任务<br>
(一)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重点群体。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br>
(二)提升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能力。寄宿制托养主要服务家庭照护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护理、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各地要切实办好公办寄宿制托养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保障无自理能力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其中,一二级智力精神、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br>
(三)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并向有条件有需求的村(社区)延伸服务,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到“十四五”末,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服务20-30名残疾人。<br>
(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服务靠家庭照护,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根据残疾人需求,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呼叫”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分散居住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br>
(五)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公办托养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开发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承接寄宿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开展临时性、阶段性的短期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示范点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有托养需求但居住较为分散的,可采取互助式服务模式,在村(社区)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或“残疾人之家”服务点,提供日常照护服务。推广“轻残助重残”模式,安排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低收入家庭人员等提供托养服务。探索开展智慧托养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托养服务,可根据服务形式、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开展市场化服务。<br>
(六)统筹推进城乡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将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等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推进。探索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促进其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将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优化乡村托养机构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托养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br>
(七)规范托养机构管理。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护理员、工勤服务人员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等配备储备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br>
(八)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培养。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同等享受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待遇。对在我省从事残疾人托养行业连续满2年,取得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参照养老行业人才奖补政策,地方财政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托养工作岗位连续满5年的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上述政策与养老行业人才补贴和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在公办托养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br>
三、保障措施<br>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托养资金使用管理,做好公办托养机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按职责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特困残疾人、60周岁以上困难残疾人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探索困难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模式,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工作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并对相关医疗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立、管理以及辅助性就业项目政策落实。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等。<br>
(二)强化经费保障。有效整合公共财政拨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长期护理险基金等资金,统筹使用到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市县政府要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的保障,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制定补贴标准,保证公办机构常态化运转、推动社会化服务开展。要根据不同托养方式、对象、内容,划分标准档次,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要提高补贴标准。各设区市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市及所辖县(市、区)制定的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备案。<br>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养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同主体举办的托养机构实施同等扶持政策、收费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br>
(四)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要完善托养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从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经费使用、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2023年,对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5年,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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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21年5月11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关联阅读: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六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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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disability services
social welfare
public services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js |
| Date | 2021-05-2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 CMS Category | 最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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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苏政办发〔2021〕2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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