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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Notice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s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Safety Management During the 2013 Spring Festival Period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strengthening safety management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during the 2013 Spring Festival period, requiring relevant districts, counties, and departments to strictly enforce the specified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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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13〕1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13年1月7日<br>
关于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br>
为切实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查处相关非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即日起至2月底)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br>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公安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许可证,严厉打击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相关非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交通港口部门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车辆资质证书和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书,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br>
二、狠抓源头监管,确保产品质量<br>
(一)优选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采购品名、外包装、含药量、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本市销售,严禁采购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或含有违禁易制爆药物的产品。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责成供沪烟花爆竹的外省市生产厂家提供入沪销售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并与之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同时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br>
(二)强化防伪。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对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采取粘贴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等防伪措施,并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相关电子防伪标签、标志的发放工作,确保防伪措施可靠有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采取防伪措施情况的检查,并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br>
(三)规范经营。上海鞭炮烟花流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零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批发和零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经安全评价合格的,凭两年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在2013年全年从事批发业务;部分安全条件不适合长期经营的,要强化防范措施,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在2013年全年从事批发业务。内环线以外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单位,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3年全年从事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部分内环线以外安全条件不适合长期经营的零售单位,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3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开展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br>
三、从严实施管控,保障节日安全<br>
(一)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监管模式。2013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与2012年基本持平,适当调整部分零售商店,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的要求,严格审核发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并督促这些商店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少于50米,并与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设置在毗邻建筑物时,应与居住建筑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减少、控制存放数量,且只能在春节期间临时销售。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统一布点,实行统一销售,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鼓励、引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br>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交通枢纽站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化学工业区、原世博会部分区域(雪野路及雪野二路以北、高科西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南)、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外墙保温材料为易燃或可燃的建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以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3年2月9日(除夕)至2月13日(年初四)以及2月24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br>
(三)严格落实运输环节安全措施。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市场执法,严厉查处无资质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等非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根据有关要求,对2012年6月1日以后从外省市采购的烟花爆竹,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予办理;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必须注明所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运输行为。<br>
(四)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r>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力度,切实防止非法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br>
四、坚持严查严治,消除安全隐患<br>
(一)加大产品质量抽检力度。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与外省市质量技监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烟花爆竹质量抽查情况。质量技监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本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负责追回,作退货处理。<br>
(二)加大非法运输渠道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br>
(三)加大非法储存、销售行为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网安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动执法,及时排摸、取缔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防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活动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违法行为。<br>
(四)加大非法销售行为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条例》第36条、第38条和上海市《条例》第13条,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五)加大非法燃放行为查纠力度。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br>
五、深入宣传教育,广泛组织动员<br>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公开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活动,发放和张贴宣传品,并在禁放点等重点地区周边统一设置禁放标识,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要依托上海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落实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对安全隐患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br>
上海市公安局<br>
2012年12月21日
Topics
public safety
holiday regulation
hazardous materials management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13-01-2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
| CMS Category | 沪府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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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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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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