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2-04-28

Notice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Shanghai Rural Community Economic Cooperative Certificat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mulated by the Municipal Agricultural Commission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sh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certificate system governing rural community economic cooperatives in Shanghai, detailing application procedures, required materials, and operational rules.
Document Text 2,168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12〕20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br>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br>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br> 第三条《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br> 第四条《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和擅自复制。<br> 第五条申办《证明书》,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br> (一)《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br> (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章程;<br> (三)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选举或任命本组织理事长的决议;<br> (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br>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br>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确认书;<br> (七)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及其资产份额清单;<br> (八)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br> 第六条《证明书》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颁发:<br>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证明材料;<br> (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核实完毕,并转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br>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审核完毕,并报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br> (四)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证明书》,并报区(县)政府;<br> (五)区(县)政府同意并在《证明书》上加盖区(县)政府印章后,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书》免费颁发给申请单位。<br> 第七条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取得《证明书》后,应及时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br> 第八条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br> 第九条《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在变更或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更或注销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自办理完成《证明书》变更或注销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持《证明书》或注销证明,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br> 第十条 取得《证明书》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br>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br> 附件:1.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br> 2.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变更申请表<br>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br>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br> 附件1<br>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br> 组织名称 地址 理事长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目 任职日期 组织机构及成员状况 理事会人数 监事会人数 成员户数 成员人数 土地面积(亩) 集体资产(万元) 农用地 非农用地 其他 资产总值 净资产 申请单位理事长签名:<br> (组织盖章)<br> 年月日<br>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br> (单位盖章)<br> 年月日<br>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br> (单位盖章)<br> 年月日<br> 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复核意见:<br> (单位盖章)<br> 年月日<br> 证号 沪农集字第:号 领证人签名 领证日期 注:此表一式4份,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单位各1份。<br> <br> 附件2<br>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变更申请表<br> 组织名称 证号:沪农集字第号 现地址 原地址 理事长 原理事长 现理事长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目 任职日期 变更原因 申请单位理事长签名:(组织盖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复核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领证人签名 领证日期 注:此表一式4份,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单位各1份。
Topics
rural development economic 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policy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12-04-28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农村集体经济
CMS Category 沪府办发
References (3)
unkn 沪府办发〔2012〕20号 formal
unkn 沪委发〔2012〕7号 formal
unkn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