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9-08-07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Carrying Out the 2009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sh
This notice organizes and launches the 2009 annu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pection across Shanghai'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focus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related to public safety and urban management in preparation for the 2010 Shanghai World Expo.
Document Text 2,226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以良好的城市环境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br> 一、指导思想<br>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与迎世博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找出与筹办上海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br> 二、组织检查部门<br> 市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br> 区县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县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br> 三、检查对象<br> 主要是市和区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br> 四、检查内容<br> (一)市级层面重点检查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br>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br> 2.《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点检查单位:市公安局);<br>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市交通港口局)。<br>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围绕“迎世博”和“关注民生”的主题,确定本部门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br> (二)区县级层面按照上述重点检查内容,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县重点检查的内容。<br> 五、检查方式<br>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br> 在自查基础上,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br> (二)重点检查。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br> 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参照上述方式进行。<br> 六、时间安排<br>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在8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市政府法制办。<br>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br>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监督建议书。<br>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选择若干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具体抽查考试的时间和做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br>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分别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br> 七、具体要求<br>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处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顺利开展。<br>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执法检查中,各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密切配合区县政府法制办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的指导。<br>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br>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br>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br>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government oversight urban management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09-08-07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行政执法监督
CMS Category 沪府办发
References (4)
unkn 沪府办发〔2009〕22号 formal
unkn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
named
unkn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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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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