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high 2008-12-09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Eight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the '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Encouraging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o Establish Regional Headquarter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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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implements detailed subsidy,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encourag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o establish regional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including financial incentives, streamlined personnel procedures, and dedicated funding mechanisms.
Document Text 2,600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08〕50号 <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行上海分行、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br>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br>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br> 一、资助与奖励<br>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br>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br>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br>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br>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br>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br> (二)资金的来源<br>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br> 二、资金管理<br>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br>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br>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br> 三、人员流动<br>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br> 1临时入境<br> 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br> 2长期居留<br> (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br>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br>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br> 3永久居留<br>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br> 4紧急情况下来沪<br> 对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br> 5赴香港、澳门<br>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br> 6赴台湾<br>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上海户籍的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br> 7出国<br>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申办护照。<br> (二)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br>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br> (三)方便国内优秀人才的引进<br>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br>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br> 四、提供通关便利<br>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br>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以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求,不断探索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以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业务的发展。<br>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br> 上海市财政局<br>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br>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br>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br>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br> 上海海关<br>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r>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Topic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subsidies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08-12-09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外资引进与总部经济
CMS Category 沪府办发
References (7)
unkn 沪府办发〔2008〕50号 formal
unkn 沪府发〔2008〕28号 formal
unkn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named
unkn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named
unkn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named
unkn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named
unkn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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