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08-04-24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Further Supporting the Acceleration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the Municipality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sh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opinions from municipal departments aimed at accelerating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rade associations and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including measures for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and enhanced support.
Document Text 3,468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08〕11号 <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服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br> 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br>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br> (一)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与重要作用。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整个经济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业协会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市场化方向,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及时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对策。<br> 二、继续巩固本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成果<br> (二)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发展。2002年以来,市有关部门落实《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政策,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初步形成了布局日趋合理、作用逐渐显现的行业协会工作新局面,形成了一支行业协会工作队伍,为全市行业协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要继续坚持“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有效监管”的方针,保障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继续支持行业协会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要继续保持对行业协会的支持措施,并不断创新形式。<br> 三、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支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br>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认真研究、梳理其现有工作事务的范围、领域。对市场机制能够调节、行业能够自律管理、企业能够自主考虑的事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相应的职能转变,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其服务、自律功能。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帮助行业协会落实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推广、组织技能考核认证、行业职业培训和事故认定等工作。财税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研究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情况,将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br> (四)进一步畅通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渠道。各有关部门要保障行业协会及时得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务公开信息。在研究、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征询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完善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与诉求,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便捷的意见反映渠道。<br> (五)进一步支持企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自发组建行业协会。优先在本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撑行业和政策导向行业,引导、扶持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按照市场机制,开展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优胜劣汰。着力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加快新建一批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br> (六)进一步打破行业协会与政府的依从关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解决相关行业协会依附政府以及行政化倾向等问题,引导行业协会立足行业内的服务,通过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行业权威性、代表性。各有关部门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将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不得干涉行业协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br> 四、积极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br> (七)引导行业协会在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行业协会自主落实职能,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运用行业协会平台整合行业资源,提高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水平;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推进落实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促进银企合作,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培育行业品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约束,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br> (八)引导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探索依靠行业协会动员和组织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对的工作模式,建立行业损害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服务和代表作用。<br> (九)引导行业协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在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中发挥重要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市场体系的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在区域合作中发挥协同作用,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组建长三角等区域性行业协会。努力打破行政区划瓶颈,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探索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整合。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落户上海。<br> (十)引导行业协会在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与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多方位的合作。结合本市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创新探索,培育一批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在推动改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优惠政策。<br> 五、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br>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紧密结合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带动和促进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倡导和引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构建和谐行业,提高工作有效性。<br>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专职人员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协助行业协会工作,不断提高行业协会人才队伍素质。探索建立包括专职人员、志愿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内的行业协会人才库。<br> (十三)加快行业协会信息化建设。积极帮助行业协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整合行业信息资源,搭建行业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服务领域、密切会员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全市行业协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展示行业协会窗口形象,延伸政府管理和服务,促进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br> (十四)提高行业协会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快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信用体系,形成政府部门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行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奖惩制度,扩大社会参与和监督,促进行业协会改进工作、提高诚信、自律运作、规范发展。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物价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br> (十五)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业协会监管体系。按照“注重服务、统筹协调、依法监管、有利发展”的原则,改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和脱节,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br> (十六)落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将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纳入全市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开设专门的工资、保险账户,建立工资指导价位,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br> 本《实施意见》也适用于本市行业特征明显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其认定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br>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r>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br> 上海市民政局<br>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Topics
trade associations economic reform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08-04-2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CMS Category 沪府办发
References (7)
cent 国办发〔2007〕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formal
unkn 沪府办发〔2008〕11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named
unkn 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named
unkn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named
unkn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named
unkn 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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