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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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2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for Tetramine in the City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办制订的关于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a city-wide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to eliminate the production, sale, and use of the highly toxic rodenticide tetramine (and other banned rodenticides) by the end of 2003, detailing enforcement actions across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nd usage dom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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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 characters
沪府办发〔200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整顿办制订的《关于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制订本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从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确保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二、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的毒鼠强,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要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生产、流通和发放使用三个领域的重点整治。 (一)生产领域。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生产领域执法检查和查处工作。一是以城乡结合部、与周边省市接壤地区以及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区域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生产单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二是对本市现有杀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其生产、经营的鼠药进行抽检。 (二)流通领域。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场排查和执法工作。一是以农贸市场、农药经营商店和前阶段检查发现有毒鼠强的地区作为重点检查的区域,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二是抽查销售企业经营的杀鼠剂,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三是彻底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产品。同时,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上交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三)发放使用。由市爱卫会和农业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全市性杀鼠剂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一是推荐优质安全灭鼠产品,向社会公布优质安全高效杀鼠剂;二是在春秋两季鼠害高发期间,统一发放推荐的优质安全杀鼠剂;三是普及灭鼠的实用知识,统一使用推荐的优质安全的杀鼠剂。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一)农业部门职责。一是牵头组织对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检查鼠药市场的杀鼠剂标签和标识,对今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对今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三是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产品登记初审工作,并核发郊区鼠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四是对农民灭鼠工作进行科学指导和培训。 (二)工商部门职责。一是牵头组织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严格依据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照经营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和摊点。在未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二是对市爱卫会和农业部门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职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二是对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四)卫生部门职责。一是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对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确保有效开展中毒救治。二是商请有关单位开展疑似毒鼠强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残留实物的检验。 (五)市爱卫会职责。一是核准城区鼠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二是负责推荐城区灭鼠的安全杀鼠剂,指导城区居民科学安全用药。 (六)质检部门职责。一是监督、检查本市杀鼠剂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严禁在产品中掺入毒鼠强成分;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毒鼠强的“黑窝点”;三是严格农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七)环保部门职责。落实定点处置单位,统一集中对已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进行分类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批;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及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发放。 (九)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在已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 四、工作步骤 本市毒鼠强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今年7月20日到12月31日,具体分为部署、整治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一是分解任务。召开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区县政府,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二是细化工作计划。各区县、市各职能部门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计划。三是开展突击检查。以工商部门为主,质检、农业、公安等部门配合,利用一周时间,进行全市性突击专项检查。 (二)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0日)。由有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集中开展三次专项整治。8月25日-9月20日为第一次,重点开展拉网式联合整治行动;10月20日-11月5日为第二次,重点开展集中、科学灭鼠活动;11月25日-12月5日为第三次,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集中整治,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重点整治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行为,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的“黑窝点”,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取缔非法经营的单位和摊点,查处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强杀鼠剂中的毒鼠强成份检测,及时处置和销毁毒鼠强等各类违法违规的产品。 (三)总结阶段(12月11日-31日)。各区县、市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在12月底前报市政府和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市农林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整治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各职能部门都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并在每月25日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并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二是在总结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基础上,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加强培训,开展经常性检查,建立和健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近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同时,抓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形成治理、整顿毒鼠强的舆论声势,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自觉性。 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Topics
public safety
chemical regulation
law enforcement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sh |
| Date | 2003-08-12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毒鼠强专项整治 |
| CMS Category | 沪府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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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unkn 沪府办发〔2003〕30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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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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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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