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high 2020-10-12

Noti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atalogue of Investment Projects Subject to Government Verific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2020 Edition)'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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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sues a unified catalogue specifying which investment projects with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require government verification and approval, and delegates approval authority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vincial authorities, and the Demonstration Zone's Executive Committee.
Document Text 5,257 characters
沪府规〔2020〕19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br>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br> 为探索投资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示范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br> 二、《目录》内,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br> 三、示范区执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br> 四、示范区内核准、备案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br> 五、《目录》为示范区内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br> 《目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浙江省人民政府<br> 2020年8月28日<br>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br> 一、农业水利<br>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示范区内,在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二、能源<br>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br>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br>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外,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相关规划核准,燃煤背压、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规划核准。<br> 风电站:陆上风电站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本省(市)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br>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br>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br>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br>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br>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三、交通运输<br>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国家铁路集团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国家铁路集团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br>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br>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含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四、信息产业<br>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br> 五、原材料<br>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br>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br>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六、轻工<br>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br> 七、高新技术<br>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八、城建<br>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br> 城市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城市快速路: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有轨电车: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br> 快速公交系统: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城镇供水: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城镇燃气: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跨省(市)域的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九、生态环境<br> 污水(泥)处理: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生活垃圾处理(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划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省(市)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按照相关规划核准。<br> 十、社会事业<br>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十一、外商投资<br>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br>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br> 十二、境外投资<br>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br>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br> 相关稿件 <br>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效期的通知 <br>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政策问答 <br> 关于两省一市制订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关情况的介绍 <br> -->
Topics
regional integration investment regulation administrative reform
Metadata
Publisher
Site sh
Date 2020-10-12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长三角一体化
CMS Category 沪府规
References (4)
cent 国函〔2019〕99号 formal
unkn 沪府规〔2020〕19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named
unkn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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