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2026-01-23

Q&A on the 'Measures for Classifying Online Information That May Affect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Minors'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ac
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rationale, and key provisions of the newly issued 'Measures for Classifying Online Information That May Affect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Minors'. It details the four categories of harmful informa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for online platforms and content producers.
Document Text 1,926 characters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br>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br>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触网率持续攀升,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容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社会各界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br>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br>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br> 答: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类别和情形,参考并延续前期多部管理规定,提出对相关信息作出显著提示的要求,实现治理连贯有效。二是强化经验提炼。《办法》总结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整治的各类突出问题,结合常态化治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确保分类结果科学规范、体现共识。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办法》着眼网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防范要求。<br> 问:《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br> 答: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br> 一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br> 二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br> 三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br> 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br> 问:《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br> 答:《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br> 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管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br> 二是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一方面,明确提示义务。要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另一方面,压实引导责任。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br> 三是健全技术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br> 问:如果违反《办法》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br> 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网信等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Topics
online content regulation minor protection cyberspace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Site cac
Date 2026-01-23
Category report
Policy Area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CMS Category 网信发布
Reference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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