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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Expert Interpretation: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and Capacity Building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n Large Online Platforms
专家解读|推动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ac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expert interpretation of the draft 'Regulations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or Large Online Platforms', explaining its key provision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internal governance, data storage, data portability, and capacity building to implement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s.
Document Text
2,073 characters
大型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载体,其用户规模往往数以亿计,业务覆盖社交、购物、金融、娱乐等多元领域,是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成效关系到数亿用户的切身权益。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回应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迫切需求,《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结合行业实践与监管经验,进一步细化了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预防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非法跨境传输等多重风险,构建权责明确、技术先进、监管有效的保护体系。《征求意见稿》有如下重点内容:<br>
一、要求设立专门团队,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协同<br>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专门团队,负责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一系列重点任务,体现了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协同的多元共治的治理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点治理工作,也是难点工作。大型网络平台往往业务繁多复杂,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众多且分散,要求设立专门团队,有助于明确责任,实现专人专管,精准施策,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平台更加积极地落实合规要求,建设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实提升保护能力;另一方面,由专门团队每年编制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透明度,缓解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和监管要求的“倒逼”下,促进平台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格局,提升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社会信任。<br>
二、规范境内数据存储,强化数据中心管理<br>
安全的数据存储可以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道“物理屏障”;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大型网络平台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均对数据安全保护、出境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根据对于数据出境合规要求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数据中心应设在境内、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等条件,细化了对数据中心的合规要求,明确数据中心应当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区分了内设数据中心和第三方数据中心的不同情况。<br>
三、细化数据可携权,明确行权保障机制<br>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确立数据可携带权,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这一规定较为框架化。《征求意见稿》对数据可携权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既明确了平台应完成个人信息转移的期限和进行转移的合理方式,为可携权行使提供了保障,又考虑到平台运营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场景下可能受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形,明确了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条件时应当向个人说明理由,以及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等规定。细化的规范有利于为平台提供更明确的合规指引,有利于让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回归“个人控制”,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数据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br>
四、鼓励加强能力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协调与标准制定<br>
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秉持国际视野,积极参加国际规则与标准的制定,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数字企业出海具有重要意义。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法律合规问题,更是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大型网络平台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制度需要激励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创新和管理措施创新不断提升保护水平。同时,在全球化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局限于国内视角,还需要具备国际视野,以我国企业和社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规则互认和标准协调,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大型网络平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建设,对于先进的服务、技术进行积极适用,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并开展创新,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规则、标准协调互认。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相辅相成,意义深远。<br>
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更为细化的规范体系。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充分保障,有助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又考虑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了对创新的鼓励。随着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力度的持续加强,期待我国大型网络平台和整个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数字企业全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全球数字治理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作者: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Topics
data privacy
platform regulation
cybersecurity
Metadata
| Publisher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Site | cac |
| Date | 2025-11-23 |
| Category | report |
| Policy Area | 个人信息保护 |
| CMS Category | 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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