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6 citations 2016年10月20日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echnical Training Cours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国科发外〔2016〕319号 m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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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br>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40%; MARGIN: 17pt 0cm 16.5pt; FONT-SIZE: 22pt; FONT-WEIGHT: bold<br> }<br> .h2 {<br>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bold<br> }<br> .h3 {<br> PAGE-BREAK-AFTER: avoi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3%; MARGIN: 13pt 0cm; FONT-SIZE: 16pt; FONT-WEIGHT: bold<br> }<br> DIV.union {<br>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br> }<br> DIV.union TD {<br> LINE-HEIGHT: 18px; FONT-SIZE: 14px<br> }<br> 国科发外〔2016〕31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br>     为加强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实施管理工作,经研究,科技部制定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br> 科 技 部<br> 2016年10月20日<br>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科技部组织的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班形式以国内办班为主,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也可赴政治经济稳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举办培训班。<br>     第三条 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积极落实领导人承诺,充分体现政府间科技合作特点及科技援外特色;紧密围绕科技援外的整体部署,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人文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配合我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计划、重点科技援外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促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br>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br>     第五条 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br>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br>     第六条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br>     (一)研究和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计划,制定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br>     (二)组织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申报、评审和遴选工作,向培训班承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班项目计划;<br>     (三)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培训班合同,办理因发生合同价款调整而商签补充合同等有关事宜,根据培训班合同规定,及时向培训班承办单位拨款;<br>     (四)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br>     (五)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br>     (六)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br>     第七条 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br>     (一) 协助国际合作司开展培训班的申报、评审和遴选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培训班项目计划;<br>     (二) 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br>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br>     (四)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br>     (五)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br>     (六)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br>     第八条 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br>     (一)组织推荐部门是指培训班承办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外事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门应围绕国家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总体要求,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征集、遴选和推荐年度培训班项目;<br>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br>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br>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br>     第九条 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br>     (一)贯彻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外交政策、区域和国别政策,执行我国援外方针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履行我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对外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和培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br>     (二)拟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并对其正确性、准确性负责。培训方案须经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方可实施;<br>     (三)选定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授课技能的教师、科研人员、技术人员或政府官员作为培训班授课人员;<br>     (四)培训班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分包或转包培训班。如确有必要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须在申报书中及合同书中详细说明,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与指导。分包不能免除培训班承办单位对培训班承担的责任;<br>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br>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br>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br> 第三章  培训班的立项<br>     第十条 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需符合下列目标条件之一:<br>     (一)对国家科技创新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具有示范性的适用技术领域;<br>     (二)涵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所确定的合作重点领域和方向;<br>     (三)有利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提升我国科技国际化水平。<br>     第十一条 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br>     (一)申请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任务的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br>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满足培训需要的设施条件。<br>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br>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br>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br>     (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科技部。<br>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br>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br>     第十四条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可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培训班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资助是指为适当扩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影响力,对曾长期连续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已经积累较好培训基础的企业类申请单位以仅拨付部分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给予保障。<br>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br>     第十六条 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国际合作司依据培训班工作合同书拨付经费。所拨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br> 第五章  附则<br>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br>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