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给朋友发淫秽视频违法?为什么大家都相信假消息?

凤凰网风声 ifeng
Document Text 3,091 characters
作者|陈碧<br>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br> 2025年12月的热搜词,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法》)。继封存制度的热议之后,《治安法》第80条近期也成为舆论焦点,“朋友、情侣间私发不雅信息必受处罚”“警察可随意调取私人聊天记录”等误解在网络上蔓延。<br> 这些误解并非偶然,核心在于小视频的标题党式解读、条文修订背景的刻意忽视,再叠加公众对执法边界的天然焦虑,最终形成认知偏差。<br> 本文不只是对《治安法》第80条的解读,更希望厘清这些认知偏差的原因。当人们的注意力不再聚焦明星八卦,而是关心公共事务,这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追问、对执法边界的审视,恰恰是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而正视这些认知偏差,不是为了苛责误读,而是为了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我们进行公共讨论的基础。<br> 第80条修订了什么?<br> 第80条中“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表述并非新增条款,其核心内容与施行20年的原版一致。修订仅将“计算机信息网络”改为“信息网络”,覆盖了微信、短视频等新型社交工具,同时将罚款上限从3000元提至5000元,新增涉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规定。<br> 修订的背景是因为即时通讯普及后,淫秽信息通过社交工具传播增多,且易涉未成年人,在实践中还引发了“隔空猥亵”等新型危害,法律需通过修订来加强保护。<br> 有人问:“传播淫秽物品不是犯罪么?”这里就要提到治安法与刑法的关系。《治安法》被称为“小刑法”,二者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核心分界标准,形成梯度治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的涉淫秽物品相关犯罪条文已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淫秽物品传播媒介进行了更新,因此《治安法》也应当及时跟进。<br> 这个解释也适用于有人问“治安法里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为什么不是犯罪”,答案是《刑法》已有第352条规定了强迫他人吸毒罪,因此《治安法》才必须考虑到有的案件情节轻微不构罪但仍然要予以惩戒的情形,比如有的父母给孩子服用“聪明药”(其实是精神类管制药物,属于毒品)提高学习能力,即便不构罪也要被行政处罚。<br> 必须要介绍的背景信息是,近20年《刑法》出台了八个修正案,新增了60-70个罪名,而《治安法》自2005年以来就没有修订过,仅在2012年做过一个文字微调。此次大修新增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与《刑法》对齐。这也是为什么本栏目多次撰文呼吁公众关注《治安法》修订。因为,这部法才是与我们的具体生活密切相关,也和国家权力迎面相遇的关键法治接口。<br> 回到《治安法》第80条,它与《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衔接。《治安法》和《刑法》区别违法和犯罪的关键,叫做“罪量”。<br> 传统的罪量主要体现为“数额”,数额不够就不构成犯罪。盗窃罪里1000-3000元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罪量;在淫秽物品罪里,罪量逐渐变成了“视频或音频文件个数”“点击数”“浏览数”“转发数”“注册会员数”等。因此,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比如牟利金额不足5000元,或传播数量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门槛,就按第80条处罚。再比如涉未成年人时,数量、金额、点击量等标准均减半。<br> 至此,我们可以区分违法和犯罪。但疑问还没有完全解决,真正的问题是违法和不违法的边界又在哪里呢?有这么多人关注第80条,原因大概率不是“恋人之间互传私密照片”,好些网友留言“我们根本没有恋人,所以才有这个问题”。说得直白一些,拍黄片、卖黄片肯定属于违法犯罪,一定会被打击,那我只看行不行?我保存行不行?我发给朋友看行不行?<br> 治安法对于“淫秽物品”的态度<br> 《治安法》衔接了《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刑法》第367条明确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且排除了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作品。<br> 所以,有的朋友,你们在微信等社交媒体里分享的,到底是淫秽物品呢,还是有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作品呢?退一步说,即便是前者,《治安法》就一定要介入打击么?<br> 我们需要考量情节。《治安法》真正要打击的,是牟利传播、批量扩散、强制发送、涉未成年的恶劣情节,要打击的是那些有社会危害性但又没有达到犯罪追诉条件的行为。如果60分及格线是构罪的话,那么第80条打击的就是50-60分的部分。<br> 我们再来揣摩下立法者的心态:《刑法》和《治安法》为什么要打击这些涉黄违法犯罪?其出发点是,这可能毒害心灵、诱人犯罪、冒犯正人君子、不利于公序良俗。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一个对性抱有健康心态的人,接触到含有色情乃至淫秽内容的信息,他的评价可能是“这都什么玩意儿”,他的反应可能是“捏着鼻子”,这些内容不一定会败坏他的心灵。但强家长主义的《刑法》出于保护所有人的心态,出于道德和秩序的追求,可能会把标准定得更高一些。这就导致全体人民适用同样的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也适用同样的标准。<br>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在思想自由和社会道德与秩序之间找到平衡,而不是一禁了之。对待涉性作品,更重要的是从外部进行作品分级。禁止某些色情作品对不想看到的人构成打扰,构成冒犯或者剥削,这才是更负责任的态度。但这是一条正确但几乎寸步难行的路,影视作品分级的建议已经提出来30年了,至今也没有什么动静。它就是“房间里的大象”,一直存在却被集体回避。<br> 如果说第80条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有点启发的话,那就是家长需要及时做性教育以及互联网素质教育。经常有涉性犯罪孩子的家长懊恼地告诉我:“孩子曾经问过我和性相关的问题,我觉得他还小,没跟他讲,还骂了他几句。”在他们懵懂的时候,教他们恰当性知识、给他们正确爱情观的,不应该是社交媒体上的小视频和小黄文,而是监护人。法律会打击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监护人一定要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br> 对扩张性执法权的担心<br> 第80条的讨论,据说引发了不少人违法的焦虑:“我发过色情表情包,我转过小黄文……我是不是违法了?”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应当关注的是社会危害性,在私人领域的日常互动不应被随意认定违法。<br> 但,人们在审视这个条款之后的焦虑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大家真正担心的是,当法律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将大量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轻微失范行为纳入违法时,会赋予执法机关尤其是警察权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才是《治安法》第80条讨论中隐隐的不安。<br> 我国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着重刑主义倾向,这催生了现代对于高压威慑和密织法网的路径依赖。这些问题都在人们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中得以充分呈现,尤其是涉及“黄赌毒”的条款,它既有道德入法的需求,又是弘扬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但在扩张性的执法权之下,极易产生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等乱象,法律就会从权利的保障者异化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才是法律人警惕之处。<br> 最近有人问,“你们法学老师怎么老帮着坏人着想?”因为在公法领域,最重要的命题就是对权力的限制。这就像看病找了西医,西医只会开刀,他也不会开中药。同理可证,你让公法学者为政府扩权,他也不太擅长。<br>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尽善尽美,只有尽力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又不能以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本栏目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仍在继续,对所有的不同意见都保持开放的心态——“即便不是问题的提出者,也有权做出评判;讨论不是行动的绊脚石,而是明智行动必不可少的步骤。”<br>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br> 主编|萧轶
Metadata
Publisher 凤凰网风声
Site ifeng
Date N/A
CMS Category 媒体报道
Keywords 治安 社会 刑法 淫秽物品 标准 信息 朋友 核心 栏目 色情 视频 危害性 家长 工具 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 能力 陈碧 规定 道德 人们 社交 心态 法律 作品 影视作品 牟利 大修 罪量 小视频 科学 程度 价值 权力 假消息 执法权 背景 公众 原因 诱人 艺术 电话 录像带 分界 赵宏 八卦 大家 孩子 私人 照片 心灵 做性 信息网络 高空 抛物 法网 药物 密织 公法 路径 高悬 过度 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扩张性 恋人 条款 风声 条文 关键 目的 房间 裁量 老师 内容 大象 空间 法学 正人君子 标题 明智 主义 毒品 二者 书刊 概率 异化 影片 意识 传统 监护人 网络 教师 评论部 注意力 录音带 原创 情节 凤凰网 明星